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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榮帶您認識《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017年07月28日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減少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中國證監會于20161212日發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并于71日正式實施。那么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對咱中小投資者來說有什么影響?下面我們將采用Q&A的形式為您一一道來。

 

Q聽說適當性辦法要對投資者進行分類,我屬于哪一類?

A目前辦法要求將投資者分為兩類,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針對個人投資者來說,滿足以下條件的為專業投資者,不滿足條件的為普通投資者。

1. 金融資產(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相關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同時根據《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經營機構還需根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針對這一要求,經營機構在您購買產品或服務之前將讓您填寫一份客戶風險調查問卷,并根據您填寫的結果評估您是屬于哪一類型的普通投資者。

 

Q那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有什么區別呢?

A主要區別在于,普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和相關服務的時候,將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體現在:

1.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2.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3.經營機構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4.經營機構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所以說如果您是普通投資者,而恰好您的風險承受能力又為最低類別的,一些產品就不是您想買就能買的了呢);

5.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6.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需履行規定的程序,經營機構應當謹慎評估,警示風險。

 

Q具體來講,作為普通投資者的我,現在買基金跟辦法實施之前有什么區別?

A假如您不是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辦法實施之后,交易過程中主要多了“購買產品前的風險提示”及“購買高風險產品前的特別風險提示”這兩個風險提示過程。這兩個過程當中,經營機構將采取相應的留痕措施。

假如您是風險承受能力為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那么您可選擇的基金產品就不多了,只能購買與您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產品哦。

 

Q我們需要做些什么來配合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開展嗎?

A辦法中除了明確投資者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投資者的義務,主要為:

1.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投資者應依法承當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2.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以便經營機構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分類或匹配意見;

3.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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