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私募”有哪些特點?
公開募集。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沒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保本保息。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以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擔保、投資標的關聯機構擔保等方式,承諾給予投資者保本、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承諾定期付息等。
名基實貸。沒有主動的風險管理,約定由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投資標的大股東或關聯方溢價回購,從而達到變相從事放貸業務的目的。
未到協會備案。以私募基金名義宣傳、募集,但并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產品備案手續。
2.私募基金的定義、類型和特點是什么?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私募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配置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資產配置類私募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跨類投資。
私募投資基金運作主要分為募、投、管、退四個階段,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記備案。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但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三是私募基金非“債”。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證券之特點。
四是私募投資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資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同時,監管制度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運作要“透明”。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3.私募基金投資有哪些注意事項?
做為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了解資本市場的規則體系,能結合自身的分析判斷作出投資決策,并在投資之后對私募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
1.宣傳“套路”要警惕。高風險是私募基金的本質屬性,揭示風險是私募機構的義務。推介業務時過度包裝、過度宣傳,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講風險、講隱患的私募機構投資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銷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傳“套路”:
一是以“登記備案”不當增信。一方面,私募機構的登記備案不是行政審批,僅是事后登記備案,管理人宣傳私募機構是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批準的正規持牌金融機構,私募基金是合規的投資產品,屬于誤導投資者,莫輕信。另一方面,登記備案是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做出要求。基金業協會對私募機構并不做實質審核,也不設許可門檻,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資者的認識偏差,宣傳中將登記備案等同于監管部門的信用背書行為,利用備案信息自我增信是違法行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當增信。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職責,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資金進入了“保險箱”,投資者不應迷信“托管”,謹防管理人以“XX銀行/券商托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
三是其他違規宣傳“套路”。如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等手段,騙取投資者的資金;宣傳基金產品設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增信、關聯機構增信;利用傳銷式銷售方式,構建龐大的銷售隊伍、眾多分支機構和銷售網點,高額銷售獎勵,介紹身邊人買基金,即可得高額傭金,或者針對老年人群體,買基金送諸如iPhone、電視機等禮品。
2.購買渠道要正規。切記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警惕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募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在基金業協會官網進行查詢。在購買私募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以及具體投向何處等,切勿被所謂的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3.投資要量力而行。一是對本人資質進行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同時應當具備足夠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判斷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二是對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同時還有初始投資額的門檻要求。因此在認購私募基金時,應對本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風險能力較弱時,應審慎購買。
4.事前要摸清底細。目前登記的私募機構眾多,投資者在認購前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查詢私募機構及其備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工商登記信息。
一是初步判斷合規水平。投資者可以登陸基金業協會網站查閱相關信息,結合登記備案信息的質量對私募機構的合規運作情況進行初步判斷,同時還應查看監管部門是否對私募管理人采取過監管措施等情況。
二是了解執業能力。目前,不少沒有證券從業經驗,也無任何專業背景的人員轉行從事私募基金行業,其初衷即是打著私募基金的招牌從事非法活動,博取違法收益,從其設立之初即伴隨極高的風險隱患。因此,對公司執業能力的判斷不能僅僅依據辦公場所的裝修檔次及工作人員的著裝品質,投資者更應關注公司高管人員的教育背景及從業經歷,對從業人員無執業能力的私募機構應持謹慎態度。
三是細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①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時要求管理人解釋說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②關注期限與收益的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期限較長,“短期高利”往往不符合股權投資特征,存在“龐氏騙局”等較大違法違規風險,需提高警惕。
5.決策要理性謹慎。許多機構以高收益為噱頭吸引投資者,甚至打著私募基金的名義詐騙、非法集資。因此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資,自覺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幸,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風險的基礎上,審慎投資,避免上當受騙。
6.投后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作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跑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基金業協會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所在地證監局反映,或者在糾紛發生后及時通過仲裁、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4.什么是非法集資?
我國的“非法集資”犯罪,在私募基金領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區別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觀故意。
5.非法集資有哪些特點?
(1)募集對象。非法集資通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沒有合格投資者標準、人數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資通常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特別是組織者發展下線,下線再發展同事、朋友、親屬等,以吸取公眾資金。
(3)運作方式。非法集資一般沒有真實的投資項目,通常以月、季、年為期,給付本金和利息。
(4)風險承擔方式。非法集資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給固定回報。
6.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哪些正規途徑?
投資者應學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現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情況,或者投資者與管理人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投資者應通過以下途徑理性維權:
1.通過郵件、現場投訴等方式向基金業協會反映;
2.第一時間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3.通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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